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0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6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芊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7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芊妤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11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芊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 易科 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11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11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11所示部分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部分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其所犯上開數罪,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己)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9、11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在案,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衡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就附表編號1至9、11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聲請人另就附表編號10部分,聲請與附表編號1至9、11部分定應執行刑,然附表編號10部分,因與附表編號2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而重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繫屬在後,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非字第113號判決將附表編號10之判決撤銷,並諭知不受理確定等情,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編號10所宣告之罪刑既已經撤銷,自無從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6日110年10月17日110年7月10日偵查機 關年 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76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34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895號、111年度偵字第1226、10059、2125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08號111年度中簡字第63號110年度訴字第2372號、111年度訴字第651、940號判決日期110年5月25日111年1月24日11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792號111年度中簡字第63號110年度訴字第2372號、111年度訴字第651、940號確定日期110年11月11日111年3月16日111年11月9日備註編號1至2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聲字第13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編號3至9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至9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5年5月有期徒刑5年5月犯罪日期110年8月1日109年8月26日109年9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9月12日,應予更正)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895號、111年度偵字第1226、10059、2125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372號、111年度訴字第651、94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372號、111年度訴字第651、940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9日備註編號3至9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至9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7月有期徒刑5年7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109年9月22日109年9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9月24日,應予更正)110年9月14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895號、111年度偵字第1226、10059、2125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66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372號、111年度訴字第651、940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0年度訴字第2372號、111年度訴字第651、940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9日備註編號3至9曾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1至9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4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0年10月17日110年10月18日20時3分許採尿前4日內某時許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68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49號111年度簡字第1338號判決日期111年3月10日111年11月2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49號111年度簡字第1338號確定日期111年5月23日111年12月9日備註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非字第113號判決撤銷,並諭知不受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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