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夫妻剩餘財產金額聲請裁定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給付夫妻剩餘財產金額事件(本院九十二年度台他字第六九號)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秀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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