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宗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03年度易緝字第2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坦承犯行,具保後定居在嘉義縣○○鄉○○村○○街○○巷○○號,得以隨傳到案,絕無逃逸之虞,且新年將屆,准予交保,以利處理家務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據卷內證據,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於102年11月間經本院發布通緝,逾1年始緝獲,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本件被告就所犯業務侵占罪名,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且有卷內各該證據可佐,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又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期間分別因受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有多次遭通緝到案之紀錄,且亦有未遵守本院關於限制住居之命令,一再逃避司法程序之情形,已有逃亡之事實,其羈押之原因仍為存續,再者,本案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月,有保全被告以利後續審理或執行之必要。至被告所陳家庭狀況等情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非本院審酌停止羈押之原因,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故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江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