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269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江瑜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江瑜真於民國91年12月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
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以三期為限。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新臺幣2026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