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70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0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林慧貞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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