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1號原告 許靜珠 訴訟代理人 黃志宏 被告 黃許金粉
黃仁義 訴訟代理人 黃照閔 被告 黃仁貴
李明殿 黃瑞榮 黃家樑 黃盟閔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美桂 被告 黃武雄 (即 黃啟思 之繼承人)
黃清源 (即黃啟思之繼承人) 黃清和 (即黃啟思之繼承人) 黃清江 (即黃啟思之繼承人) 黃美金 (即黃啟思之繼承人)蕭 黃美讀 (即黃啟思之繼承人) 黃陳蕊 (即黃啟思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六行關於「面積一三一五‧四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許靜珠、被告黃許金粉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一三一五‧五九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孝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