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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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31號原告 許靜珠 訴訟代理人 黃志宏 被告 黃許金粉
黃仁義 訴訟代理人 黃照閔 被告 黃仁貴
黃 李明殿 黃瑞榮 黃家樑 黃盟閔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美桂 被告 黃武雄 (即 黃啟思 之繼承人)
黃清源 (即黃啟思之繼承人) 黃清和 (即黃啟思之繼承人) 黃清江 (即黃啟思之繼承人) 黃美金 (即黃啟思之繼承人)蕭 黃美讀 (即黃啟思之繼承人) 黃陳蕊 (即黃啟思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六行關於「面積一三一五‧四一平方公尺分歸原告許靜珠、被告黃許金粉取得」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一三一五‧五九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