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叁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國忠於民國102年1月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國忠│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44,935元││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國忠│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自民國104年2│││44,935元││月9日起││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21│││││││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