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92年2月24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茲因聲請人通知被告甲○○於99年1月12日到案執行,上開傳票已於98年12月28日由被告本人收受;並通知具保人乙○○於99年4月15日通知或帶同被告甲○○到案執行,該通知函業於99年4月1日由具保人本人收受,因被告甲○○均未到案執行,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命警拘提執行拘提,因均拘提未著,被告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甲○○個人基本資料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苗檢哲執戊98執字第3202號追保函、追保通知書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回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99年1月23日拘提不獲報告書等各1份附卷可稽。
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乙○○所繳納之保證金50,000元。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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