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78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 張國賢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於民國100年3月16日所為之處分(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移送機關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國賢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9年10月9日下午3時53分許,行經宜蘭縣○○鄉○○○路段,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及不聽制止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違規,為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忠孝派出所員警以宜警交字第Q00000000號通知單舉發,經移送機關請上開舉發單位調查,仍認異議人違規事實明確,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第
60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台幣(下同)5,000元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
二、異議意旨略以:舉發員警拍攝異議人當天違規情形的照片僅有異議人未戴安全帽之情況,並無拒絕臨檢的意思,希望舉發單位提出舉發當時確實的照片及內容,為此提出異議等語。
三、按「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500元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33條第1項、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有第條第1款至第3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第6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固坦承騎乘上開機車行經宜蘭縣○○鄉○○○路段時,有未戴安全帽之事實,惟否認有不接受稽查之違規行為,並辯稱:伊承認沒有戴安全帽,但並沒有不要接受稽查,且亦未收到紅單云云。惟查:
㈠本件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下稱舉發通知單)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於99年10月12日以大宗掛號函件郵寄異議人宜蘭縣○○鄉○○路○段○○○號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接受郵件人員,經郵務投遞人員於99年10月15日改寄存壯圍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1份置於該受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100年2月14日警礁交字第1004001419號書函所附中華郵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存根、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至10頁),嗣異議人經本院訊問時亦陳稱其99年10月間的住址即為本件舉發通知單所寄送之地址,是本件舉發通知單已經合法送達,異議人此部分所辯洵非可採。
㈡另關於本件舉發行為,依 邱聖翔 警員於本院調查時結證稱:
當天伊是與另1名警員一起執行巡邏勤務,由伊開車,經過該路段時看到異議人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伊便開啟警車的警示燈及警笛要異議人停車,當時異議人不停車,伊才拿出錄影機錄影等語(參見本院卷第21頁100年4月28日訊問筆錄);邱聖翔警員並當庭提出錄影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該蒐證光碟,勘驗結果如下:警員自車內往前拍攝,警車跟隨車牌號碼000-000重型機車,機車隨即左轉切入岔路,畫面隨即結束,此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參以舉發員警係在場之目擊證人,其到庭並以具結擔保供述之真實性,加以異議人素不相識,又無嫌隙,應無攀誣異議人之理,自不得僅以證人為本件開單告發之員警而全盤抹煞其在訴訟上所具有目擊證人之資格,其證言自得採為本院裁判之依據。且依錄影光碟畫面可知,在警車鳴笛背景聲音下,異議人仍持續騎乘上開機車往岔路左轉行進,並無停車接受稽查之意,是本件異議人所辯並無理由,異議人於違反處罰條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制止仍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行為,可堪認定。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並經交通勤務警察制止時,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之違規事實。從而移送機關依上開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
6項、第60條第1項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處罰鍰5,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並無不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交通法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