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93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93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度審易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袋(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肆柒公克、壹包驗餘毛重零點參捌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64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1496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成效評定合格,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95年5月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改,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之98年間,在如附表所示之時、地,以吸食器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嗣分別於:(一)98年1月23日晚間8時5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64之1號2樓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0.47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個。(二)98年2月24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內定二街口附近因另案而為警查獲。(三)98年3月10日晚間9時30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巷64之1號2樓住處門口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毛重
0.388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扣案物品│所犯法條及罪│宣告刑││號││││名││├─┼─────┼─────┼──────┼──────┼───────┤│一│98年1月23│桃園縣桃園│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貳月│││日晚間7時│市○○街│1包(驗餘毛│條例第10條第│,扣案之甲基安│││許│145巷64之│重0.47公克)│2項施用第二│非他命壹包含袋││││1號2樓│、玻璃球吸食│級毒品罪│(驗餘毛重零點│││││器1個││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二│98年2月23│桃園縣桃園│無│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貳月│││日晚間6時│市○○街││條例第10條第│。│││許│145巷64之││2項施用第二│││││1號2樓││級毒品罪││├─┼─────┼─────┼──────┼──────┼───────┤│三│98年3月10│桃園縣桃園│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危害防制│處有期徒刑貳月│││日晚間7時│市○○街│1包(驗餘毛│條例第10條第│,扣案之甲基安│││許│145巷64之│重0.388公克│2項施用第二│非他命壹包含袋││││1號2樓│)│級毒品罪│(驗餘毛重零點│││││││參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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