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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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振芳選任辯護人王淑琍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振芳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參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杜振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8條第2項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於100年3月22日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30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顧正德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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