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8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桓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7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桓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蘇桓儀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並參酌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13至114、121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法官陳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附表:
受刑人蘇桓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共同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0年7月13日110年11月初至11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497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57、3236號;追加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2633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81、282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23日112年04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81、28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03月22日(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112年06月0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勞備註臺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969號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第91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