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94號聲請人 沈佳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11年度除第129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