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79號聲請人 許季香 (即 許陳却之 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許毓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32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2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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