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275號聲請人 高學善 (即 彭絲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9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27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2捷鴻資訊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