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涂紹龍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被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法定代理人 陳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求為判決:(一)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106年2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給付新臺幣(下同)2萬2,820元,及各期應給付日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106年2月6日起至准許原告復職日止,按月提繳1,440元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設立之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經查原告為00年00月0日生,於其主張自106年2月6日遭終止僱傭關係時,為60歲,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之退休年齡65歲止,尚可工作4年
7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3萬4,300元【計算式:(22,820+1,440)×55=1,334,30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
266元,惟依勞資爭議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7,1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4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