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葦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96年度簡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王紹銘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