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227號債權人 陳中平 上列債權人陳中平因與債務人 謝景霖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中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卻未載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