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0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四號上訴人 劉彥 均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八七號,偵字第一三一二七、一五一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 劉彥均 犯如其附表編號1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及編號2至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計六罪刑(均為累犯)部分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六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吳信銘法官許錦印法官林英志法官張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