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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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洪秀慧 原告兼 何淑怡 法定代理人 洪俊傑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佩鈺 律師被告 鄭仲洲 被告 施泓毅 被告兼 施敦仁 法定代理人 黃詩閔 上列被告鄭仲洲等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755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陳義忠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