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386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健森
鄭怡齡 被告 柯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右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