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88號原告 江陳淑汝
魏淑玲陳鎮平 陳鎮順 陳淑惠 陳鎮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被告王陳好完
陳明珠 翁翠霞 翁志誠 翁碧霞 翁崇彬 廖淑婉 廖淑容 廖淑婷 廖美智 廖宗琦 廖美萩 廖美雲周美捉 陳重吉 陳俊嘉 潘美玲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台中高等法院一0七年度上易字第3號事件判決確定或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對於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存在,係以其等就系爭土地有租地建屋權或耕地租賃權存在為由。然查,系爭土地之部分前地主即本件被告翁碧霞、翁志誠,前已對於原告等人提起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41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訴訟,原告不服受敗訴判決而提起上訴,現由台灣台中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3號事件審理中(下稱前訴訟)。原告於前訴訟中即係抗辯其等就系爭土地具有租地建屋權,並於二審中追加請求權基礎「耕地租賃權」,有本院107年3月
6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故原告就爭土地是否具有租地建屋權或耕地租賃權存在,即為前訴訟之重要爭點,亦同為本訴訟之重要爭點。且前訴訟之二審程序為終審程序,一經判決即告確定,並生爭點效,為後訴訟之本訴訟即應受其拘束。
本院審酌上情,認前訴訟二審之審理結果為本訴訟爭點之判斷依據,為免前後訴訟判決歧異,影響當事人對於司法之信賴,而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曉羚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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