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 陳星 被告 紀仴錩
許裕成 鍾岳琪 鍾岳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紀仴錩、許裕成被訴違反水土保持法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49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陳宏瑋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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