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熊瑞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熊瑞芳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8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羥二氫可待因酮成分,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以108年度偵字第18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上職議字第11460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羥二氫可待因酮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108年3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2730號鑑定書可稽(偵字卷第25頁),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本案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含第二級毒品羥二氫可待因酮成分之藥錠12顆(淨重共1.46公克、驗餘淨重共1.45公克、其中1顆已磨成粉末)⒈法務部調查局108年3月12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2730號鑑定書(偵字卷第25頁)⒉臺北地檢署109年度青(保管)字第96號(偵字卷第87頁)⒊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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