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2號原告 蔡俊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國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書記官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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