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341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代理人 張哲瑀

被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聲源

代理人 李頤寬

林宜醇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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