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30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道銘
許雲傑上一人選任辯護人莊志成律師被告 蔡誼臻
洪明華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毛國樑 律師被告 蘇東嶺
朱玉飛 唐銘鴻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道銘、許雲傑、蔡誼臻、洪明華、蘇東嶺、朱玉飛、唐銘鴻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陳諾樺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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