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00號聲請人 馬愷君 相對人 藍振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承租聲請人之房屋,其迄今已有逾兩個月租金未繳,故聲請人實有以文書催告其繳納之必要,惟因送達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及文山第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戶籍址「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及承租址「臺北○○○區○○路○○巷○號1樓」,相對人僅設籍於戶籍址,惟未居住於戶籍址及承租址,有上開分局民國104年5月29日北市警安分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104年6月4日北市警文二分防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陳庭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