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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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5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世宗 選任辯護人 蔡家瑋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訴字第1635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林世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犯罪嫌疑均屬重大,又其所涉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曾有多次因案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102年8月14日裁定執行羈押。
二、被告聲請意旨略以:家父為體弱多病之體質,於被告遭羈押期間一度入院治療,目前仍須每週回院複診,而因父母早年離異,兄長另組家庭,以致家父目前一人獨居,需每週由伊之未婚妻前往家中帶同前往醫院複診,伊雖涉犯重罪,仍甚為擔心掛念老父,且盼能給予伊短暫時日與未婚妻辦理結婚事宜,以利給予未婚妻合法名份名正言順照顧老父;另伊自始均坦承犯罪,且極力配合偵審程序,先前之通緝紀錄乃因年輕時血氣方剛所致,今伊已逾而立之年,知應以大局設想,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惟查,被告於本案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一事,已如前述,而上開聲請意旨關於被告之家庭狀況等語,經核尚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各款事由不相符合,又被告先前多次因案遭通緝之紀錄中,均為法定刑度較輕之執行案件,今相較其涉犯本案重罪,更堪認其顯有逃亡之動機,而有逃亡之虞等情,均如前述。被告雖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案經與被告於本院後繫屬之102年度訴字第168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合併審理迄今,被告對於自身所涉部分犯行尚有前後反覆之情形,本難認其確有坦然面對審判之意,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自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今猶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至於被告所稱欲與未婚妻結婚乙節,因依民法第982條之規定,現今結婚之要件已改為登記生效,各矯正機關均有相關規定可供配合,並無非出監不能締結婚姻之情形存在,倘被告確有結婚之意,應循相關管道加以辦理,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張景翔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