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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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
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而此規定於簡易程序裁判之上訴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
文文。而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
七年一月八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業於九十七年一月十日送達上訴人同居人 馬慈光 ,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一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