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豐秩字第1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12月
21日東偵字第09600118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陸
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6年12月18日11時許。
(二)地點:台中縣○○鎮○○路與第三橫街口(東勢汽車旅館
前)。
(三)行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
者。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書。
(三)台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分駐派出所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
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
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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