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10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巷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4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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