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8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8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川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柒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