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41號上訴人 謝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木全陳木生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
241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72,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79,908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
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
法官黃宏欽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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