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7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7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源鋒選任辯護人高進棖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8年度偵字第20140號、89年度偵字第1405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源鋒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源鋒係源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泰公司)負責人,為該公司負責業務執行之人。於民國81年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鼎佑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佑暘公司,負責人為 高國綱 ,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98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0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有期徒10月,緩刑5年確定)並未實際承攬該公司工程之施作,卻與高國綱、 蘇鼎雅 (改名前稱 蘇瑜容 ,係鼎佑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重上更㈣字第10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減為有期徒1年,緩刑5年確定)互為犯意聯絡,並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共同謀議以欺瞞之手法取得建物使用執照,即先由高國綱出借鼎佑暘公司營造業牌照予源泰公司,並由源泰公司申請取得建造執照,再推由蘇鼎雅出面代高國綱以鼎佑暘公司之名義為工程之承造人,連續多次,偽以「由鼎佑暘公司承建」之情,於該營造業務上製作之工程開工報告書為不實登載,並持交建管機關而行使之,迄源泰公司工程完成,蘇鼎雅再偽以「由鼎佑暘公司承建」之事宜,於該營造業務上製作之完工報告書為不實登載,持以向工地所在之縣市政府建管機關申請使用執照而行使之,使上開建管機關已成年之承辦公務人員據以核發使用執照予源泰公司,足以生損害於建管機關對於建管審查證照之正確性及影響政府對營造業之技術管理。然實際上,鼎佑暘公司並未實際承攬營造,而係由源泰公司自行僱工或發包興建,鼎佑暘公司並未實際收得承攬工程款,而由張源鋒與高國綱、蘇鼎雅互為犯意之聯絡,並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由高國綱交代不知情之鼎佑暘公司已成年之人員,以鼎佑暘公司之名義,連續多次,在該公司之統一發票(即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原始憑證、對外憑證,為該法所謂「會計憑證」之一種,開立之發票詳如附表)上,虛偽記載已收取源泰公司,關於工地「工程款」或「工程工資」若干,而交予源泰公司,使得源泰公司負責人張源鋒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詳如附表所示),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對於公司會計憑證,財政部對於統一發票管理,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而高國綱、蘇鼎雅以鼎佑暘公司之名義借牌供申請使用執照及開立並交付上開不實之統一發票給源泰公司時,另收取約定一定比率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包工包料款」或「包工不包料款」等之蓋牌服務費。
二、本案證據除增列被告張源鋒於本院詢問時自白犯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第41條,84年5月19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66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216條、第214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84年5月19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66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查核清單部分: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查核清單部分】:
┌───────┬──┬─────┬───────┬────────┬───────┬──────┐│公司名稱│編號│發票號碼│銷售額│稅額│銷售額總計│稅額總計│├───────┼──┼─────┼───────┼────────┼───────┼──────┤│源泰建設股份有│1│SY00000000│3,591,190│179,560│57,012,232│2,850,618││限公司├──┼─────┼───────┼────────┤││││2│TA00000000│5,745,905│287,295││││├──┼─────┼───────┼────────┤││││3│TG00000000│2,872,952│143,648││││├──┼─────┼───────┼────────┤││││4│TN00000000│2,872,952│143,648││││├──┼─────┼───────┼────────┤││││5│TN00000000│2,154,714│107,736││││├──┼─────┼───────┼────────┤││││6│TU00000000│2,154,714│107,736││││├──┼─────┼───────┼────────┤││││7│TU00000000│2,154,714│107,736││││├──┼─────┼───────┼────────┤││││8│UA00000000│2,154,714│107,736││││├──┼─────┼───────┼────────┤││││9│UG00000000│2,154,714│107,736││││├──┼─────┼───────┼────────┤││││10│UG00000000│271,429│13,571││││├──┼─────┼───────┼────────┤││││11│UG00000000│2,154,714│107,736││││├──┼─────┼───────┼────────┤││││12│UN00000000│2,154,714│107,736││││├──┼─────┼───────┼────────┤││││13│UN00000000│2,154,714│107,736││││├──┼─────┼───────┼────────┤││││14│UU00000000│2,154,714│107,736││││├──┼─────┼───────┼────────┤││││15│UU00000000│2,154,714│107,736││││├──┼─────┼───────┼────────┤││││16│UU00000000│2,154,714│107,736││││├──┼─────┼───────┼────────┤││││17│VA00000000│2,154,714│107,736││││├──┼─────┼───────┼────────┤││││18│VA00000000│2,154,714│107,736││││├──┼─────┼───────┼────────┤││││19│VG00000000│2,154,714│107,736││││├──┼─────┼───────┼────────┤││││20│VN00000000│2,872,952│143,648││││├──┼─────┼───────┼────────┤││││21│VN00000000│2,154,714│107,736││││├──┼─────┼───────┼────────┤││││22│VU00000000│2,154,714│107,736││││├──┼─────┼───────┼────────┤││││23│WG00000000│2,154,714│107,736││││├──┼─────┼───────┼────────┤││││24│WG00000000│2,154,714│107,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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