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 陳清坤 訴訟代理人 黃英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傳禮 等15人之派下權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段830、831、832、833、987、988、
989、990、992、993、994地號、柑竹段284、285地號○○○鄉○○段497、514地號等15筆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提出陳傳禮、 陳傳真 、 陳傳統 、 陳傳種 、 陳傳禹 、 陳世內 、 陳世炳 (以上7人日據時期均住彰化郡和美庄和美46番地)、 陳樟 (日據時期住彰化郡和美庄塗厝厝字嘉寶潭433番地)、 陳友 (日據時期住彰化郡線西庄 埤子墘 )、 陳交 、 陳英 、 陳旺 、 陳海紫 (以上4人日據時期住彰化郡和美庄 月眉 788番地)、 陳大斗 、 陳炎森 (以上2人日據時期住彰化郡和 美庄月眉 1017番地)之日據時期除戶全戶謄本、得繼承其派下權之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其中如有日據時期謄本者,應提出全戶謄本)及派下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上開陳傳禮等15人之派下權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