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7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永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永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裕前因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5月確定,合計刑期
2年1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2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2271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謝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