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3號原告 李德隆 上列原告與 宋鑑盛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法乃屬可以補正之事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如係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請具體表明該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及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範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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