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1號原告 黃瑋倫 被告 王素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8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致欽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