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破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抗字第13號抗告人和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鳳翱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破產宣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3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