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200號

原告 卓雅芬

被告 黃陳美惠

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被告執有本院如附表民事裁定所載之本票票據債權不存在。經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9日止,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5,4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㈡、請確認訴之聲明第三項之執行法院是否為本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如否,請提出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準備書狀,並提出繕本或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語柔

附表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78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9月9日

1

103年8月8日

300,000元

未載

103年8月8日

WG0000000

481,627元

2

102年10月17日

700,000元

未載

103年8月8日

0000000

1,123,797元

合計

1,605,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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