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朱昱寧
被告 李竑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苗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朱昱寧
被告 李竑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