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8號

原告 朱昱寧

被告 李竑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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