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張英娜 被告 林清鉁
順陽企業社上一被告之
代表人 陳義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李奕逸法官陳玫琪不可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