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5號聲請人 蘇振緒 訴訟代理人 劉冠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民國101年度司催字第3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2年02月0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附表:股票102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777││├──┼──────────────┼──────────────┼────┼───┼────┼───┤│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4-NX-0000000-0││1│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