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27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非訟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蔚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之証明文件(如歷次繳款証明)。
二、請提出催收之証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