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詹美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
28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84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股票102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冠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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