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5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田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田淑華於民國83年6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6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2262元及費用402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田淑華於86年5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5年6月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182元及費用9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聲請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田淑華364│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104639│0000000000│06月07日│8月31日止││││元│0│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002│新臺幣│田淑華364│自民國095年│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十八│││26558│0000000000│06月07日│8月31日止││││元│8│起││││││├──────┼──────┼───────┤││││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