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五0六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三二0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李雅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莊金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