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1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黃永貞 相對人簥園景觀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凱祥 相對人 高若絨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百零二年度存字第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即面額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乙紙,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8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0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面金額新臺幣170萬元為擔保,並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90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85號民事裁定影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存書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相對人簥園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曾凱祥、高若絨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存字第900號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少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楊登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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