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聲請人 陳柱 上列聲請人陳柱因與相對人 潘謝秀燕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陳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台端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補附表(內載: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票據號碼)乙份,俾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